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一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本条是关于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一单位进行协商和解的规定。
劳动争议的协商是指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自行协商,或者劳动者请工会或者其他第三方一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从而使当事人的矛盾得以解决,自愿就争议事情达成共识,使劳动争议准时得到解决的一种活动。这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个环节。发生劳动争议后,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和解,有益于使劳动争议在比较平和的氛围中得到解决,预防矛盾激化,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法没规定劳动争议的协商和解规范。国务院于1993年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置条例》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协商和解问题,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本法在《企业劳动争议处置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了这一规范,除去规定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外,还增加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一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这主如果考虑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假如单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双方因为存在地位上的不平衡性,一般非常难达成和解协议,因此本法增加了劳动者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帮助一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的规定,目的是通过工会和第三方的加好友,促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坐下来协商,进而达成和解协议,充分发挥“协商”这一方法在处置劳动争议方面有哪些用途。这里“第三方”可以是本单位的职员,也可以是本单位以外的,双方都信赖的职员。
协商和解成功后,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和解协议。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协商这一程序,完全是打造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任何一方,或者第三方都不能强迫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假如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仍然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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